營業人房屋遭法拍,不夠償債須補繳營業稅

營業人房屋遭法拍,不夠償債須補繳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的不動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縱使拍賣所得全數用來償付債務,仍屬營業人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必要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及第3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者,即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有一宗案例,營業人甲公司所有房屋在93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拍定金額350萬元,經查獲未申報營業稅後,由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約16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該房屋是被債權人拍賣,甲公司本身並無營業行為,國稅局不應對其課徵營業稅,且該房屋早在93年即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已逾五年核課期間,國稅局沒有課稅權。

不過,公司經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系爭房屋經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行為,在93年2月拍賣給第三人,依現行司法實務將拍賣行為解為「債務人為出賣人的有償買賣行為」。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此標準下,甲公司的房屋遭拍賣行為,亦屬營業稅法稅捐客體的銷售行為;另有關核課期間應自「法律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即自93年3月16日起算五年,其核課期間屆滿日期為98年3月15日,由於國稅局早在98年1月14日即將營業稅繳款書送達甲公司清算人收受,已在核課期間屆滿前完成相關程序,因此駁回甲公司逾核課期的主張。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房屋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賣者,若拍定金額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以致營業稅無法獲分配受償,系爭房屋拍賣應繳的營業稅,核屬對未受償稅款債權繼續行使公法上的課徵行為,屬獨立稅款債權,不因強制執行參與分配的分配金額未獲清償而消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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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拍不夠償債 業主須補繳營業稅

營業人所有房屋遭到法拍,若拍定價格不夠清償債務,導致稅捐機關營業稅額未獲分配時,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仍須負補繳營業稅責任。

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在執行分配時,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先順位抵押權人,導致營業稅額未獲分配時,營業人仍須補繳該營業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區的甲公司在98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名下房屋,拍定金額4,300餘萬元,執行分配時,除優先分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外,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稅捐機關未獲配營業稅額,經北區國稅局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額200餘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拍賣所課徵的營業稅額,是由稅捐機關向法院聲請參予分配,公司並無應收價款及銷項稅額的權利,因此不應對其補徵營業稅。案經申經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強制執行法的拍賣,依現行司法實務認為,出賣人為執行債務人,買受人則為拍定人,本案的拍賣行為,其銷售人在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原告,由於原告是公司組織,自始即基於營利目的而設立,其具備營業人身分不容置疑。認定本案拍賣行為屬營業稅法稅捐客體的「銷售行為」,判決甲公司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