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外牆整修 補助100萬,北市府建築物外牆補助實施方案

大樓外牆整修 補助100萬,北市府建築物外牆補助實施方案

大樓外牆整修北市府補助100萬,台北市長郝龍斌連任,景觀整治是市政重點,但市內許多公寓大樓的外牆附掛物雜亂無章、缺乏美感。北市府建管處創全國先例,編列2000萬經費要補助至少20棟公寓大廈等建築物改善外牆冷氣、鐵窗、管線等附掛物的景觀,每棟公寓大廈最多可申請100萬元補助。

建管處主祕高文婷說,市內近年來推出招牌美化等台北好好看計畫,但發現不管怎麼美化,大樓景觀都不好看,檢討後發現,許多大樓外觀附掛物包括冷氣、鐵窗都有礙觀瞻。

"許多大樓外觀附掛物包括冷氣、鐵窗都有礙觀瞻"

許多大樓外觀附掛物包括冷氣、鐵窗都有礙觀瞻

但現行建築法只規範中央空調,冷氣、鐵窗等無法可管,才決定利用補助方式,鼓勵民間主動改善外牆附掛物。

建管處公寓科長李錦池表示,補助對象必須是領使用執照5年以上的公寓大廈,建物樓層在6樓以上,且要臨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由依法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不過,不包括百貨公司、工業廠辦大樓及單一企業大樓。

李錦池指出,一旦接受補助,改善完成後的5年內,該公寓大廈不得任意變更外觀,否則要追回補助款。

補助實施方案分兩階段受理,第一階段自即日起至3月31日受理申請,預定4月30日公告核定對象。第二階段則自5月1日至6月30日,7月31日前公布核定對象。

李錦池表示,申請補助須提出改善計畫書,且是以整棟大樓或同一大樓外牆立面作為改善目標。

例如將大樓外牆附掛冷氣擺放,統一掛在同一位置,或設計一致性的格柵,此外像是空調設備的管線及附屬設施也要一併整理、美化。

相關資訊可上建管處網站(http://www.dba.tcg.gov.tw)點選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建築物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補助,或電洽1999轉8343建管處公寓科。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2011/01/20

"台北好好看系列,建築物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補助實施方案"

台北好好看系列,建築物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補助實施方案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補助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的:
(一)考慮民眾實際使用需求,建立有秩序之建築物立面改善原則。
(二)鼓勵公寓大廈進行有計畫之市容景觀改造行動。
二、受理期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於會計年度內上網公告。
(二)申請人應於都發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檢具改善設施計畫書親自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都發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補助額度以當年度預算總額用罄為限。
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以下各款之建築物,但百貨公司、工業廠辦大樓、單一企業大樓,不適用之。
1. 領得使用執照五年以上之公寓大廈。
2. 建築物規模在六層樓以上。
3. 面臨二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二)其他經都發局公告地區之建築物。
四、申請人資格:
申請補助之標的至少為一幢建築物,並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改善設施計畫書:
1. 封面敘明「○○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建築物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計畫書」。
2. 申請書。
3. 委託建築師辦理之委託書。
4. 建築物位置圖及基本資料。
5. 預估經費表(詳列擬申請補助之項目及單價分析)。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時已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書者,應於計畫審查核定前補齊)。
7. 改善設施之設置處所該層該戶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得於計畫審查核定前補齊)。
8. 建築物四周外觀之現況照片。
9. 建築物四周外牆附掛物改善後之電腦模擬圖。
10.改善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側面圖,比例不得小於五十分之ㄧ(可採A3摺頁)。
11.改善設施施工說明書(包含材料品質、結構強度等)。
六、補助額度:
(一)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00萬元或都發局核定之補助額度,並以實際支出方式核計。
(二)補助經費得包括設施拆遷及管線整理費用。
七、補助原則:
建築物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其設計規劃及結構安全應委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負責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封閉、堵塞或妨礙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及依法留設之逃生避難設施及緊急進口。
(二)自建築物外牆面計至改善設施最外緣深度六十五公分以下,但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透空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四)以整幢整體規劃或同一立面整體改善。
(五)不得突出地界線。
(六)空調設備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收納於附掛物改善設施內。
八、計畫審查:
(一)由申請人研提改善設施計畫書十份及電子檔一份送都發局審查。
(二)由都發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本府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設置內容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審查結果由都發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補助額度及順序,由都發局審查核定之。
九、經費核銷:
(一)申請補助案件,應於收到都發局通知核准補助之函文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設置作業。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二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成者,其核准補助失其效力,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應於設置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請款申請書,核准補助函、承攬契約書、承攬廠商發票影本、設置(前、後)同一角度比對照片、領據及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等,向都發局申請核發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十、變更申請:
經核准補助之設施改善計畫,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有變更應即函報都發局同意,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其他:
(一)接受補助設置外牆附掛物改善設施之建築物,除不可抗力因素經都發局同意者外,應由管理委員會妥善維護管理,於施作完成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外觀,否則追回補助款。
(二)適用本實施方案之補助對象不得重複向本府所屬各機關申請相類似之經費補助。同一申請案已接受本府或本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
(三)本實施方案所需申請書表,由都發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