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 須課所得稅,共同登記出售 才能享免稅

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 須課所得稅,共同登記出售 才能享免稅

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要報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並出售者,經扣除原始購買土地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應稅的「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說,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就出售給第三者,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民眾合夥出資購地,並以其中1人登記為土地所有人,以後出售所獲利益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土地的其他出資人取得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與友人乙君出資購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君,乙君日後出售土地致甲君獲利新台幣5500萬元,甲君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這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稅額2200萬元,並處罰鍰1100萬元。

北市國稅局呼籲,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工作,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民眾如有漏報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而受罰得不償失。
中央社

"用人頭買賣不動產的交易所得"

用人頭買賣不動產的交易所得

合購地登記共同持有出售所得才能享免稅!

共同出資合夥購買土地要注意,只有土地正式登記的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獲得的價金才適用土地交易免稅,若未登記為共同持有,分得的價款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其他所得」,常有民眾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間習慣多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等到土地出售收取價金後,再依出資比例分配給每個出資人,不過有沒有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在所得稅負上的效果卻是大不同。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在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等六人共同出資購買台北市士林區兩筆農地,購地總價為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六人出售這兩筆農地,得款7,200萬元,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之後,每人仍有1,050萬元獲利。但因土地只登記在乙君一人名下,按稅法規定,甲君等五人都應將出售土地獲配的1,050萬元申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解釋,雖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免稅的對象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若非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實際上卻收取出售土地的價款,不適用免稅的規定,國稅局會認定是移轉土地的請求權。

甲君等其他五位共同出資人是向土地所有 權人乙 君請求分得該兩筆土地價款,等於間接取得出售該土地的利益,屬於「其他所得」。

五人都未申報繳納綜所稅,除了補稅之外,都被國稅局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