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移轉信託土地受託人應繳土增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者,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因此,有很多民眾詢問:「移轉信託土地,應由誰負土地增值稅繳納義務?」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又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移轉信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28333查詢,該處會給您詳細的解說,貼心的服務。
台灣新生報 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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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與他人管理成立信託契約,移轉時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李君係一位大事業家,平常忙於商場事務,雖擁有多筆土地,但無暇充分兼顧使用,遂將土地交與他人管理並成立信託契約,來電詢問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又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如果移轉受託土地時,應由誰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稅務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