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自用住宅 按實際使用課稅 若有人遷籍就沒有優惠

共有自用住宅 按實際使用課稅 若有人遷籍就沒有優惠

適用自用住宅土地,若屬公同共有時,財政部規定,共有人只要任何一人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第827條及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

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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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分 自用住宅可按實際使用課稅     自用住宅可按實際使用課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有共同持分土地及地上建物,只要經書面協議分層管理,自用住宅的樓層,可以用該樓層占土地面積比例,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民眾經常兄弟共同持有一棟房屋,分樓層管理有不同使用方式。例如,哥哥在一樓開店營業、弟弟有二樓作為自用住家。

由於過去財政部沒有對「分層管理」核釋,法令上各共有人 (兄或弟)都擁有全部土地與建物的使用,如果使用方式不同,共同持有的稅率計算方式會造成一些實際自用住宅用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核釋之後,自明年開始,共同持有人只要有書面協議分層管理,自用住宅的樓層就可按照實際使用來課徵地價稅。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為何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五項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五項要件

(一)自用住宅用地: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下列五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比例稅計徵。

1.設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於土地所在地辦竣戶籍登記。
2.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用途限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4.處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5.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