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 新法上路!產創條例 設置原則新定位

產業園區 新法上路!產創條例 設置原則新定位

99年5月12日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則同步廢止。由於產業創新條例是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為立法精神,故在產業園區設置方面,其重大的變革在於園區類型的轉變及設置程序的簡化。

因應產業結構的改變,產業創新條例所賦予設置的園區型態較為多元,由以往單純的工業型態,已進一步開放如文化創意、物流、電信、媒體等類型園區的設置,以加速多元產業的發展;

至於園區申請設置的程序也大幅簡化,例如面積在30公頃以下的產業園區,已授權縣市政府自行審查及核定設置,將可大幅減少申請案件審查所需要的時間。

二、 過去政府政策主導工業區的開發,主要是為了解決業者工業用地取得困難的問題,同時也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經濟發展。

但在過去區域均衡發展的政策前提下,所開發的工業區土地不一定符合業者設廠區位的需求,導致目前有部分工業區土地去化不易,因此工業局未來原則上不再主動開發新的園區,

而鼓勵由地方政府及民間依產業實際需求自行申請園區設置並進行開發,工業局則扮演從旁提供協助與輔導的角色,以因應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及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三、 另為使未來新設的產業園區能符合投資人的需求,同時避免有限國土資源的浪費產業園區申請設置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

其一為「事先掌握明確的產業需求」,也就是在申請設置之前,必須先辦理市場調查及招商,並掌握一定比例以上的進駐廠商及用地需求,這樣才可以避免園區在開發後即發生用地閒置的情形;

其二為「事先確認鄰近地區沒有適合使用的產業用地」,也就是鼓勵投資人應優先考慮使用既有的產業用地,除非鄰近地區找不到適當規模或符合產業需求的用地,工業局才會支持新設園區的申請,以避免產業園區的過度開發,浪費國土資源又造成環境影響。

四、 雖然工業局未來不再主動新設園區,但仍會負起主管機關的職責,積極研訂(修)產業園區設置開發等相關法令,讓整體架構與機制更為完善,以使地方政府或民間等申請者得據以依循,並以打造優質生產環境為目標,傾力提振台灣產業園區的國際競爭優勢。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組  聯 絡 人:鄒宇新 (科長)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511

經濟部即時新聞

經濟部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