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對稅 才能改善所得分配

課對稅 才能改善所得分配

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為強化租稅負擔對所得分配移轉效果,將針對高價商品、服務或交易,研議特種消費稅,也就是通稱的「奢侈稅」。

另外也將檢討當前土地稅及房屋稅制,尤其針對短期內多次移轉的標的。

對於政府正視貧富不均的問題,我們感到欣慰。

我們也認為現在貧富不均的問題,一大來源是房地產價格的飛漲,因此國外經驗值得參考。

首先,曾經課徵奢侈稅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南韓、日本及中國等,課徵項目則以珠寶、皮草、名表、高級汽車、船舶及飛機等最為普遍,稅率從1%至33%不等。

但基本上,都不太成功。

課徵奢侈稅,消費者極可能延期消費或利用出國機會轉到鄰近地區消費,反而排擠了國內的消費。

尤其是珠寶、名牌皮包等易攜帶品,這種現象更加明顯。國內精品業者可能比消費者更直接感受到壓力。

奢侈稅的課徵,能否達到課稅公平與社會正義的目的,更有疑義。

因為加上奢侈稅,必將再提高該產品或消費行為的價格,反而可能成為炫耀性消費,對社會的發展不見得有好處。

實質上,課徵奢侈稅可增加的政府稅收不多,也無法有效縮短貧富差距,僅是宣示性效果而已。

況且從租稅觀點來看,我國即使沒有正式的奢侈稅目,但在許多其他稅目,或多或少都已包含有奢侈稅的意義,例如牌照稅中汽車按汽缸排氣量大小的差別稅率,以及營業稅中對特種飲食業的較高稅率規定等。

如欲建立奢侈稅目,亦應將這些本已含有奢侈稅意義的部分予以還原,否則又有落人口實、重複課稅的嫌疑。

另外,我國房地產價格的飛漲,關鍵在炒房、炒地的成本偏低。

買賣的交易成本低,養地養房的成本也低。因此投資房地產比什麼都好賺。

我國房地產相關的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買賣契稅等,因為這些稅都是按公告地價或房屋核定價值課徵,而公告價格又常受到政治因素及特定團體的干擾,造成大量偏離市價的情況。

美國的土地稅及房屋稅並不像我國分開課,而是合起來課「財產稅」。

財產依地區的不同,以每年實際的現值來課徵1%到2%的稅。

房產現值的認定以買賣實際交易價格為基礎,郡政府每三年評估一次房產的價值。這幾年基本上都往上漲,因為反映所得及物價。

至於房產的交易價格,各郡政府的網站上都可查到每間房子歷來的交易價格。

對郡政府核定的價格,沒有異議者按此繳稅,心悅誠服。

所以美國房地產,每年繳交1%到2%現值,持有成本相當高,房地產就不容易炒起來。

另一個極端是荷蘭。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很低,大概千分之一。

但是買賣時,繳交市價的交易稅6%、登記費1%、仲介費5%,因此除非房價漲超過12%,否則炒房地產也沒有誘因。

目前我國房產公告價格偏低,且不論是豪宅還是小公寓,適用的住家用稅率都是1.2%。台北市擬課徵「豪宅稅」,單一稅率改成按地段不同予以加成。

預計稅率將從1.1%至1.8%不等。財政部也想修法,將全台住家用的房屋稅稅率分級。也就是說,房屋現值愈高,所要繳的稅就愈多。

但要如何明確區分什麼樣的房子用什麼稅率,卻有相當大的爭議。

況且這樣用公告價格來乘以稅率,對真的豪宅是九牛一毛,無法抑制目前炒房歪風。

如果將公告價格改成市價,其實馬上可以有效增加持有成本及買賣契稅,減少炒作,增加政府稅收,以福利政策來縮短貧富差距。

這樣的政策在台灣推行可能還需要修改,我們習慣自有住宅應該低稅率,因此對於真正自用的第一套房,可以給予某程度的優惠。

但對於第二套以上,只是投機或投資買賣者,可以課更重的累進稅率,讓擁有房產愈多的人繳愈多的稅。

我們應將社會多餘的資金引導到工商業的生產性用途,而不是停泊在不勞而獲的房地產上,國家社會才會進步。
財金組召集人、台灣競爭力論壇總召集人 林建甫 助理研究員 周信佑 <助理研究員 李俊緯
本文刊載於2010年10月8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