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地上權 公共建設不需再徵地

增修地上權 公共建設不需再徵地

【台灣醒報記者賴宥霖綜合報導】往後政府要興建捷運,不必再向民眾徵地了。行政院會6日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增修「地上權」,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以上空間權利分開,政府興建公共建設,可以只向地主購買「地上權」,原地主仍可繼續使用土地。律師蘇家宏表示,好處是可以讓不動產更靈活運用。
法務部表示,「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可以擴大土地的使用價值,並將不動產的利用方式明確規範,讓民眾能依照自身需求,選擇相關法條規定。除「地上權」外,也增修了包括「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等法條。
例如以往政府的重大工程興建,往往需要購買或徵收民間土地,不但耗費龐大預算,更常引起民眾的抗爭,草案「地上權」的設置,可以大幅減少土地徵收的案件。政府只要購買土地的「地上權」就可以完成公共建設。例如台北一○一大樓及台北市晶華酒店,就是採取這種概念向政府購買土地的地上使用權。
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指出,地上權的概念,在民法832條當中早就存在,行政院增修的草案是進一步將其細緻化。「這樣的好處是將很多權利分開,不動產可以做更靈活的使用。」
另外,新修「不動產役權」的「遠眺地役權」,讓土地所有人可以跟附近地主簽約,請求建築物不得高於多少公尺,避免妨礙景觀;另外一條「地役權契約」則可以跟附近地主簽約,要求地主不得自己或出租其他人共同經營同一事業,避免同一地區內的惡性競爭。
蘇家宏指出,地役權增修的辦法,跟地上權有異曲同工之處,同樣是將土地的權利分開使用,不過他也說,這條法律對大財團較有利,畢竟一般人或社區商店比較不會去跟周圍地主簽訂「地役權契約」。
「農育權」則是農業版的「地上權」,是保障土地上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的權利,就算地主轉讓土地,原來的農育權人仍然擁有農地正常使用的權利,不因土地買賣而有所影響。
草案修正的「典權」,則是讓「典物」如閒置土地廠房能永續利用。如台商要到國外投資設廠,可把在台灣的閒置廠房出典給第三人使用,等到回台灣再贖回繼續經營,此法有助於台商回台灣設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