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父債 法院判女兒免揹╱98年繼承制度修法 父債子償觀念翻修

40年前父債 法院判女兒免揹╱98年繼承制度修法 父債子償觀念翻修

胡姓婦人的父親40多年前擔任糧食局官員,因盜賣黃豆案入獄,她被迫繼承父親當年貪污的追繳賠償,房子去年被法院查封。台北地院這次為她翻案,改判她不用繼承,房屋也不用被扣。

胡姓婦人指出,父親在她11歲時便因黃豆案入獄,她與父親情感疏離,沒有同住,且她在71年間結婚,跟著丈夫到大陸工作、又陪孩子赴美就學,在台時間不多,未曾與父親同住,不知道父親生前被法院判決要給付台灣省糧食局1000多萬元。

她說,95年5月父親過世,她不知道父親留下上千萬元債務而未辦理拋棄繼承,直到去年八月,收到法院查封她台北市士林區的房屋與土地,才知道父親生前留下上千萬元待追繳賠償款,變成她的債務,依據去年新修正的民法繼承規定,她不必繼承這項不公平的債務。

台北地院原先審理認為,胡婦11歲就知道父親因案入獄,且法院民國62年間就發出債權憑證,當時她已滿18歲,即使父親出獄後未與她同住,仍不能辯稱不知父親生前的賠償責任,全案是胡父因刑事判決有罪衍生的民事賠償,不符合民法繼承新規定要件。

胡女不服,另提起異議之訴,這次獲法官認同。台北地院認為,胡女未從父親處繼承任何遺產,與父親的債務應無關聯,繼續背負債務履行責任,有失公平,胡女所提之訴理由充分,撤銷先前查封令,並判胡女不負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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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繼承編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以避免過去有繼承人因為不懂法令,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不但繼承了遺產,也繼承了比遺產還高額的債務,

今後繼承人所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也通過,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的「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民眾只須以遺產還債,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不必再「父債子還」。

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經過協商,朝野達成共識,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正條文,明訂如果債務來自於被繼承人替人作保、隔代繼承、或繼承人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

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債務,適用限定責任。前3類繼承人在修正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感謝朝野凝聚共識,將惡法修成良法。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說,這不但是民主向前走,而且是兼顧了社會正義的伸張。

不過為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條文也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二年所獲得被繼承人的贈與,不論是否移轉或滅失,也必須計算在必須負擔的債務額度內。
【中廣新聞/李人岳】 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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