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違建重77噸 判拆 /頂樓加蓋 無論新舊 法院判就拆

頂樓違建重77噸 判拆 /頂樓加蓋 無論新舊 法院判就拆

住5樓的高家因房屋漏水,乾脆花百萬在頂樓加蓋建物,雖解決漏水問題,但4樓的蔡家卻出現裂痕,一狀告上法院訴請「回復原狀」,板橋地院法官根據鑑定報告,判蔡家勝訴。

判決書指出,台北縣新莊市的蔡某去年發現房屋出現多處裂痕,懷疑是樓上高家在頂樓加蓋造成,指高家未經他人同意加蓋違建,「增加載重」並「破壞結構」,除要求賠償修復費及鑑定費12萬9024元,並須把建物全部拆除。

屋主稱鑑定不公 但被駁回

一審簡易庭法官認為,根據「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報告,研判是5樓增建所致,建議對4樓採結構補強,或將5樓增建部分回復原狀,結構物才不會因增建載重或地震而損害,依此判決蔡家勝訴。

高家上訴指出,原審採信的鑑定報告,是蔡某在訴訟前自費所做,鑑定過程全由蔡某主導,鑑定報告不具公平性;且當地是連棟公寓,各棟頂樓都有增建,其他頂樓增建也可能造成蔡家損害,二審雖另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卻採用一審的數據,無法令人信服。

二審合議庭認為,兩份鑑定報告都認為與「頂樓增建過重」有關,且高某增建是採鋼筋混凝土樓板,相當於增加一層樓的重量(77.415噸),造成4樓房屋要承受兩個樓層的重量,故駁回上訴。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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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 無論新舊 法院判就拆

頂加合法違建?法院判就拆/法官:新舊違建 法律上都是違建

房市正熱,有頂樓加蓋的舊公寓更是搶手,八十四年元旦以前即存在的「緩拆違建」,俗稱舊違建、老違建,甚至被房仲界形容為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通常房價還會再貴上兩三成,但多數民眾可能不知道,只要是違建,無論是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

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

林先生不滿說,為什麼一個政府有兩套規定,市政府工務局答覆他說不必拆,但法院卻判拆。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

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

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

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

一般來說,違建情況以台北市為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

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則指出,一般而言,頂樓使用權為住戶共有,「緩拆違建」只是約定形成或住戶間的默契。

民眾購買頂樓加蓋的產品時,房仲業者都會告知權狀坪數與實際使用坪數。頂樓加蓋部分的單價,約為標準產品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有依照加蓋區域的建造成本計算單價者,總價約高出二至三成。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