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可繼承遺產 養子女之子女也有代位繼承權

養子女可繼承遺產 養子女之子女也有代位繼承權

臺南市高小姐問:養子女是否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是否可申報遺產稅?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是出於「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並不是由於出生而自然存在的血親關係。

依我國民法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所以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有代位繼承權。

例如老王於98年4月1日死亡,其在77年3月間收養的養女王阿霞已於95年8月26日死亡,則王阿霞於被收養前所生之兩個兒子陳立及陳綱,為老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陳立及陳綱兩人為老王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老王的遺產稅申報。
【經濟日報╱ 台北訊】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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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是否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是出於「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並不是由於出生而自然存在的血親關係。

養子女既然是養父母的法定血親,也就是成為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我國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既無不同,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號解釋: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為擬制血親,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

換句話說,養子女之血親即為養父母之血親,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

例如某甲於96年6月12日死亡,而其於77年3月間收養之養女某乙已於90年2月26日死亡,則某乙於被收養前所生之二子丙及丁,為某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1項規定,為某甲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可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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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可否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關於收養的子女,在法律上有沒有資格符合繼承人的資格,也就是有沒有符合民法第1138條文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資格。

以下就先討論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為何吧!

依照民法第1079條之3有明文規定,當收養的聲請自從法院認可、下裁定的時候起,那收養效力就從何時訂下收養契約時開始起算。

比如說97年2月1號定立收養契約,但是97年5月1號法院才對此項收養聲請裁定通過,那嚜收養效力並非從97年5月1號開始起算,而是從回歸到97年2月1號開始生效力。

原則上,當收養行為開始產生效力的時候,此時養子女跟養父母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就產生變化。

依照民法第1077條有規定,收養後,養子女法律上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所以照這樣推論下來,養子女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重點在於繼承權這部份,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且養子女之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依照大法官釋字70號解釋文來看,養子女的婚生子女、養子女的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的養子女,在原則上均得代位繼承。

因此,養子女在法律上因為有符合繼承人資格,所以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例如:甲收養乙,讓乙成為自己的養子,另外甲還有一名與已過世妻子所生下的親生子女丙。等到甲百年過世後,乙雖為甲的養子和甲並未有真實血緣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乙和丙都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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