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阻礙賦稅人權/名模變強悍,補稅官司說分明

行政裁量,阻礙賦稅人權/名模變強悍,補稅官司說分明

國內首度舉行的相關調查結果顯示,人民對於稽徵機關有著多重不滿,現行租稅法律環境對納稅人權保障嚴重不足,侵害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情事層出不窮,如何讓「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是一大課題。

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的「賦稅人權大調查」,結果在九月十五日出爐。

這是國內首度舉行賦稅人權票選活動,從八月七日至三十一日止所進行的一般性問題調查,在短短三周的網路投票,初估將近有十萬人關注此話題,足見各界的重視。

在主辦單位列出的十三個攸關「賦稅人權」的問題中,多項屬於稅務稽徵與行政解釋、訴願、訴訟的相關問題。

其中,最令投票民眾詬病的問題,則是「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

陳小姐曾在四年前借八百萬元給黃先生,並以一棟黃先生名下不動產為抵押品,約定三年期限歸還;但是約滿後黃先生依然還不出欠款,因而陳小姐訴請法院拍賣抵押的房子。

之後,陳小姐拍屋獲得一千萬元,她認為這是債權的回收,所以扣除本金後,祇需要繳交利息所得稅。

但是國稅局卻認為債權人就是賣方,祇要有買賣行為就得申報營業稅;此外,陳小姐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應納入這部分營業稅所得申報。

忘了「白馬說」,林志玲補稅

名模林志玲的稅務爭訟則是屬於納稅人與國稅局對於稅目認定不同案例,這起案例的稅務爭議主要是二○○三年至二○○五年度綜所稅申報,她認為這三個年度中有大約一七三二萬餘元是「執行業務所得」,按規定可「減除四五%成本費用」後,以執行業務所得的五五%計算報稅;

但國稅局卻認為林志玲是凱渥公司的受僱員工,所領的「演出費」實為「薪資所得」,因而連追帶罰所得稅八一九萬元(補稅六八四萬元,罰鍰一三五萬元)。

林志玲過去數年來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都沒有問題,此時卻遭國稅局突以「薪資所得」核定稅率之稅單及罰款,徵納雙方乃發生爭訟。

支持林志玲的看法認為,既是收入歸屬看法有異,稅官自然不能把她當做是「逃漏稅」加以處罰,因而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雖然一方面認定林志玲沒有違反誠實納稅,可免一三五萬元罰鍰,但是另一方面高院也採納國稅局的認定,將林志玲以「執行業務」所列之收入歸納為「薪資所得」,仍得補繳六八四萬元稅款。

會計師界流傳著一則笑話,台灣的稅法暨政府賦予稽徵機關極大之行政裁量權,常常發生稅法規定「馬要課稅,但白馬可以免稅」;稽徵機關卻動輒把沒有規定要課稅的牛抓來課稅,牛抗爭說:「我不是馬,你怎麼課我的稅?」財稅機關卻硬拗說:「你又不是白馬,不能免稅!」
《詳細內容請看本期周刊》新新聞*文/李英婷 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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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模變強悍,補稅官司說分明    

 林志玲:我不是凱渥員工,補稅沒道理!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最近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並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林志玲對此非常不服氣,覺得深深打擊到她的工作士氣,並將影響到同行的課稅問題,決定要上訴到底,並且站出來把話說清楚。

被財政部補稅,已成為最近幾年演藝人員躍上媒體版面的主要事件之一,尤其財政部對演藝圈補稅的大刀,已從過去只針對影視歌星,開始砍向名模,凱渥旗下名模林志玲最近就因遭財政部補稅、罰款,躍上媒體重要版面。

林志玲對於廣告代言、拍影劇片的收入,須自負相關成本費用包括經紀佣金,明明是和演藝人員性質相同,在稅務上應同屬「執行業務所得」,卻硬被稅務機關認定成「薪資所得」,不僅稅負大增,還被冠上逃漏稅的惡名,感到非常不服。

她說:「這件事令我非常心寒。」她在本刊專訪時也強調:「我沒有逃漏稅,沒有對不起自己的良心。」

一向給人感覺EQ高、不動怒的「志玲姊姊」,這次決定力爭到底,不但開始研究財政部各種課稅規定,甚至連官司在法院審理期間,她告訴委任的律師及會計師,每次出庭都要通知她,除非她當天要到海外工作,否則每一次她都想親自出庭。

被認定是凱渥員工     報酬被列薪資非業務收入

演藝界被財政部補稅的形態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藝人成立公司、設立工作室,以及把藝人或模特兒當成經紀公司的員工等。

前兩種有關設立公司及工作室的方式,會涉及費用認定及所得是否有刻意壓低的問題,至於林志玲的情形則屬於第三種,亦即收入種類被改掉,形成漏稅,一旦藝人或模特兒在課稅認定上,從自由身被轉成經紀公司員工,稅負可能相差數倍。

按財政部的規定,演藝人員被歸類為執行業務者,報稅時,可以從收入先扣除四五%的費用,但若所領的報酬被列為薪資,則報稅時只能扣一個薪資特別扣除額(去年為十萬四千元)。

舉例來說,若藝人當年收入是一千萬元,按執行業務收入申報,先扣掉四五%費用四五○萬元,剩下五五○萬元做為課稅所得來報稅;但若藝人為經紀公司員工,這一千萬元收入變成薪資,則報稅時只能扣十萬四千元,需課稅的所得變成九八九.六萬元,比用執行業務收入方式申報的所得多出四三九萬元。

林志玲被補稅的原因,和上述情況類似,財政部依林志玲與凱渥間的經紀合約,認定她是凱渥員工,把她從民國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從凱渥領到的報酬認定屬於薪資收入,而凱渥開立的扣繳憑單記載,林志玲的報酬為執行業務收入,林志玲亦依此金額報稅,並依法扣除費用。

財政部因此對林志玲補稅六八四萬元,再加處一三五萬元罰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補稅部分判林志玲敗訴,但撤銷財政部對她的罰款。

對於法院的判決,林志玲非常不滿,因為同業很多人情況和她一樣,這個官司萬一最終敗訴,可能牽連到其他模特兒,而且據了解,已有其他模特兒開始被稅捐機關查稅。

稱自己才是合約主體      委託凱渥作經紀,被指受雇

整個課稅案件令她最不服氣的地方是,財政部僅憑一些合約的形式,就認定她是凱渥員工,而忽略了在模特兒行業中,她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要負最後成敗責任。

況且,她認為有一件事,最能凸顯她和凱渥之間不是員工和雇主的關係,亦即二○○五年,她在中國大連從馬上摔下來嚴重受傷,「這段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入,而且醫療保險也是我自己投保。

如果我是凱渥員工,那這段期間凱渥應該還會付我薪水啊!但事實上並沒有。這段期間若我先前簽的合約要履行,凱渥必須找別的模特兒代為執行,我還要支付這筆費用呢!」她說。

林志玲被補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竟然是簽訂合約的方式錯了。

林志玲委託凱渥作經紀,凱渥出面與客戶簽約時,是以凱渥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約,再向對方說明會把合約內容告訴林志玲,付款時,客戶也是先付款給凱渥,凱渥再支付報酬給林志玲。

財政部認為在這種流程中,林志玲必須聽從凱渥的安排,故認定她是員工。

法院判決並指出,如果真像林志玲所講,凱渥只是她的代理經紀公司,則凱渥對外簽約時,應該表明僅是代林志玲簽約,或是由林志玲親自與客戶簽約,則所領的報酬才能算執行業務收入,而不是薪資。

有會計師認為,法院及稅捐機關這種認定方式,過於拘泥在表演合約的形式,忽略了這種表演合約中,藝人或模特兒才是最終負責的人,因為當發生合約無法履行時,通常是藝人或模特兒要負賠償責任,所以,在課稅時,必須考慮到合約的經濟實質才對,否則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的原則。

由於政府機關對於藝人及模特兒的職業運作看法歧異相當大,為了說明原委,林志玲接受本刊專訪。

專訪時,林志玲一開始就有備而來,侃侃而談近十分鐘的課稅規定與她的個案,顯然對這場官司已投入許多時間了解,十分熟悉法令。林志玲說,她原來想息事寧人,然而為了爭取公平,她決定上訴捍衛自己的權益,也為其他同業鋪路。
(完整專訪內容請看357期財訊雙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