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遮爭議 檢討現行制度 談產權登記的爭議

雨遮爭議 檢討現行制度 談產權登記的爭議

由於消基會舉查,監察院提出糾正,內政部原定取消雨遮可予登記之舊制。不過建商代表陳情後,吳敦義一句『再研究』,卻使相關爭議再起。然而,雨遮相關議題只是冰山一角;『公設比』,也絕非只是單純一個數字或比例而已…

今年七月,建商公會全聯會代表一行人逕赴行政院陳情;根據後來陸續披露的新聞消息,這次的『遊說行程』,主要『目標』有四

一、預售屋履約保證

二、土地建物交易改用私契內容登記(即實價登記),

三、停車獎勵落日條款,

四、雨遮陽台等『灰色地帶』取消納入登記範圍

建商之態度,是要求實施前須擬定配套或給予緩衝期,不過骨子裡則反對到底,因為獲利將因此而縮水。而這當中,大概又屬雨遮等設施可否登記,引起的議論和『反彈』最大;因為其他三項,兩項是新制,一項是取消獎勵,而取消(雨遮等)登記,則是和現行制度落差最大,影響建商獲利之程度也最為直接。

那麼,原本允許登記載入所有權狀內的雨遮、陽台等設施,現在為何取消?

都會房價飆高 突顯虛坪亂象

這是因為,雨遮、屋簷之類設施,既非私用,也和一般公共設施功能設定有差距,但卻也被納入銷售坪中,有些建商還愈蓋愈大、愈多,造成『灌虛坪』亂象;近年大台北房價狂飆,更加深民眾『被剝削』的感受。於是,監察院對內政部提出糾正,內政部才擬定出雨遮等不予登記的變革。

建商陳情所執理由則是:『有東西就應該(允許)登記』,乍聽下也有道理。結果,在與建商代表接觸後,吳敦義竟隨即做出『再研議』的裁示。

吳敦義再『喊卡』,果然引起輿論譁然,消基會及無殼蝸牛聯盟等組織更群起反彈;消基會甚至舉出日本、加拿大等國制度指出,這些國家連公共設施都不予登記,付多少錢就買多少(自用)坪數。他們要求政府不應屈服於財團壓力,做出有損消費者權益之政策。

純粹就事論事,建商代表和民間相關團體,其實各有立場。不過當中有一點則是毫無異議的,那就是:『灌虛坪』亂象確實必須重視與導正。

因為從純粹價值論點,雨遮、屋簷與私有建物單價相同,確實匪夷所思:連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之販售單價完全相同,也有違背常理判斷之嫌。

畢竟一般觀點會認為,私有面積的價值或價格理應最高,以此類推。因此,在對外緩頰時,吳敦義一再強調,『分開計價』才是主要重點。

只是,不僅業者,連專業估價師或部分學者都認為,將主建物與其他部分分開計價,實務上確有困難;再者,允許各式公設,甚至雨遮等登記載入所有權狀內,產生所謂公設比之制度,在台灣也行之有年。台灣現制顯然有其『背景』,其存在一定有若干價值或道理。

公設比產生 源於登記範圍

現行制度如此,但又引發諸多爭議,相信多數人這時想要問的應該是:沒有公設比,真的比較好嗎?雨遮、屋簷一干設施,又應該如何『處置』?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其他部分『分開計價』,到底可不可行?其意義又何在?

首先,有關雨遮、屋簷等設施可予登記之爭議,消基會舉日本、加拿大等國制度指出,這些國家或地區,是花多少錢就買多少(自用)面積的,一般公設都未列入所有權登記,遑論雨遮這類近乎無用的設施!

以台灣本地購屋人來說,對『公設比』早已司空見慣。不過國外買賣房屋時,真的沒有『公設比』這東西嗎?或許還是有人感到質疑;畢竟語言及文化之隔閡,加上房地產是內需產業,一般人確實不易了解其他地區的實際情況。

根據消基會提供給外界的資料是,有關兩岸三地、日本及加拿大等四個地區的相關制度。

其中,香港只允許陽台登記(所有權狀內),但須分開計價,對岸大陸則是陽台及一般公設可登記,但休閒公設則否。

至於日本及加拿大,都只准登記主建物(自用)面積,加拿大甚至規定每戶必須配有車位。

台灣現行制度,僅有屋簷不允許登記;引起爭議的雨遮及陽台,目前為止還是可登記進權狀內,也就是業者仍灌入銷售坪中,同價賣給消費者。

純從制度面比較,差別其實在於,該設施或面積,是否允許登記至所有權狀內。而實際比較則發現,公設比這東西,似乎僅存在於華人社會之兩岸三地;這當中不僅是制度面,很可能隱含有文化或民情上的差異。

取消公設比 單價勢必上漲

當然,不同的制度內容,就造成不同的發展結果與市場特性,其中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價格。

公共設施不允許登記,並不代表消費者能免費得到;『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部份中外皆然;況且大樓建物中,包含電梯、樓梯等公共設施,又是絕對必需的,因此開發商肯定會把公共設施成本算進總成本中,再反應到實際售價上。

於是,國內是買若干坪數,當中有少則一、兩成,多則近四成比例是非自用;國外則是,帳面上買的都是自用面積,但公用設施價金則已『內含』。

所導致的結果就是,假設成本完全一樣,則國外業者實際開出的單價,肯定要比國內高。

這也就是前些年大台北房價上漲,建商提出國際都會區房價更高說法時,學者『扣掉公設比,台灣實際房價更高』對應說詞之由來。

換句話說,沒有公設比,房屋單價會比現在帳面上看到的更高(總價不變)。再者,允許公共設施按比例登記至所有權狀中,也有產權清楚,交易時不易發生認知爭議的好處。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楊宗憲助理教授就指出,國外採用的是所謂的『契據制』,也就是買賣雙方訂定契約時,將產權持有之情況,記載至契約內容之方式,效力則和台灣權狀登記制相同。

當然,這樣的制度有好有壞。好處是可根據個別狀況或所需,調整契約內容;但問題則在產權不清,賣棟房子得調閱之前所有交易的契約紀錄,才能證明所有權及其轉移情形。此外,大家都以自身利益為最大依歸,則『契據制』肯定也行不通。就台灣社會民情來說,白紙黑字、明白記載到所有權狀上,確實比較適當。

允許公設登記 產權更清楚

綜合以上分析,以台灣民情論之,『公設比』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及價值。而既然允許公共設施載入權狀中,接下來要解決的就是,雨遮等設施,到底該不該開放登記?官方強調的『分開計價』,又該怎樣實踐?

有關允許登記範圍之部分,不少學者提出『回歸容積率』的解決辦法,也就是,(需)計入容積範圍的面積或設施,允許登記;反之,則不予登記。

因此舉凡須計入容積的設施,無論必要性設施如樓梯、梯間,或可有可無的休閒公設,都允許登記;雨遮或室內機房這種不計容積的部份,則改為不予登記,以消弭『灌虛坪』的亂象。

而建商之所以對取消登記持強力反對態度,表面說帖是取『有物就該登記』的概念,實際則是,他們在計算單位面積成本時,已都把這些部分也灌進來。

比如,住三用地的法定容積率是二二五%,理論上樓地板單位成本,應該就是土地總價用二二五%來除。但實際情況卻是,按業界『慣例』,分子通常『高達』三百到四百%。

會出現這樣的算法,原因在於,包含雨遮、陽台或屋簷等『不計容積但允建』的部份,業者都預先『計算』進來,且也是按照這樣的計法來購地。

因此,一旦取消這些設施的登記『權』,業者的實際開發成本頓時拉高、壓縮利潤空間。事實上,為因應此項變革,建商『搶照』的傳言早已甚囂塵上。

至於吳敦義一再強調的分開計價,楊宗憲則有更中肯的分析。他認為,分開計價的重點或意義,並非在銷售階段時揭露,因為銷售階段也不可能分開販售。真正的分開計價,是『如果交屋後發生坪數縮水』時,才會產生其意義和功能。

公設登記範圍 回歸容積率

說得更白話些就是,房屋蓋好,建商交屋後,如消費者實際取得的房屋坪數,和當初合約簽訂內容有落差,這時消費者就可根據定型化契約中『分開計價』之部分,向建商求償。

少的是自用面積,建商須付的單價就該比較高,要是少的是附屬建物或其他公共設施,則就相對較低。

在業者的陳情壓力下,包含雨遮登記疑議在內的四大改革方向,外界認為吳敦義的立場已有鬆動。

不過之後發展則尚令人感到欣慰;因為停車位容積獎勵落日及預售屋履約保證,內政部都已對外表示將如期推動(停獎落日維持一年緩衝之原案,預售屋履約保證如期在明年五月上路)。

至於公設登記範圍部分,內政部長江宜樺先前則對外宣佈,將用三個月時間研議,也就是,十月就會給外界一個答案。且讓我們拭目以待,政府是否堅持改革及庶民經濟之初衷,或是屈服於遊說團體壓力。

而根據上述分析,維持公共設施可登記進入權狀的制度,是較符合國內民情的作法;至於要消弭灌虛坪亂象,則回歸容積規定,也就是計入容積規範的面積即可登記,反之不予登記,筆者認為應是較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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