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及剩餘財產分配登記問題/剩餘財產分配權 可申請不課土增稅

繼承及剩餘財產分配登記問題/剩餘財產分配權 可申請不課土增稅

在夫妻共同財產觀念下,一旦出現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財產持有較少的一方,可以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計算方式為扣除兩人共有負債之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1.問: 繼承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要連件辦理還是分件辦理?

答: 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與其遺產繼承登記分件辦理,惟可不連件申辦。

2.問: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土地登記申請書要勾的「申請登記事由」要勾什麼,權利人和義務人要填誰?

答: 有關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申請登記事由係「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原因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申請登記之權利人係「生存配偶」、義務人係「全體繼承人」。

3.問: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土地登記要檢附什麼證件?

答: 申請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載有被繼承死亡記事之除戶謄本。
(3) 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與其遺產繼承登記連件申請,且繼承登記案件係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辦或分割繼承登記案件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已併就該財產差額分配協議給付者,得免再提出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之文件)
(4)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

(免貼用印花稅票;倘申請之標的有建物者,免申報契稅,惟仍需查欠房屋稅)
(5)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

4.問:  繼承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土地登記,是不是都繳千分之一的登記費呢?還有其他費用嗎?

答: 按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並應繳納書狀費(1張80元)、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5.問: 做完登記一定要申請所有權狀嗎?

答: 台端如尚有其他土地登記疑義,請逕洽本所服務中心〈電話29611126轉122〉。
板橋地政事務所

—————————————————————————-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 可申請不課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所有權移轉部分,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者需檢附國稅局核准函、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至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再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配偶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財政部提醒,日後移轉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需以應給付差額的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增稅現值為原地價計算。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201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