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處 可申請分期繳納 避免拘提管收

欠稅移送執行處 可申請分期繳納 避免拘提管收

台北市稅捐處21日表示,遭受移送行政執行處的欠稅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的欠稅,可以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北市稅捐處日前與台北多個行政執行處合作,協助執行處追討欠稅,但因部分欠稅人的確有經濟上的困難,因此,特別提醒欠稅人,可以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稅捐處表示,依據欠稅金額可以進行分期,分期標準如下:

一、執行金額未滿20萬元,得分2至6期繳納。

二、執行金額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8期繳納。

三、執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16期繳納。

四、執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得分2至36期繳納。

五、執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得分2至60期繳納。

至於符合第1至第4種情形的分期繳納事項,如果在事實上認定屬於情形特殊者,且依最多期數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則可以延長繳納,但合計最多不得超過60期。

該處提醒納稅人,在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時,如果一時經濟週轉不靈,無法一次繳清所有的欠稅,可至行政執行處陳述財務狀況,請其准予分期繳納,否則行政執行處會以扣薪水或拍賣動產、不動產,甚至拘提、管收等方式強制執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2010-09-23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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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分期繳納 避免拘提與管收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已經加強對欠稅不繳者拘提與管收,欠稅者如果周轉困難,無法 1次繳清所有欠稅款,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以免影響個人財產及名譽。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逾期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 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 15%,逾30日仍未繳納,除再按日加徵利息外,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清稅款。

若依法提出訴願者,仍需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欠稅案件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指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已加強對合法通知但不到場報到的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拘票並將義務人拘提到案,如果義務人有隱匿財產且不履行繳納義務,經符合管收條件,行政執行處會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維護租稅公平。

國稅局請義務人特別注意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後,應儘速報到,不可置之不理。

如果經濟狀況不佳周轉困難,無法 1次繳清所有欠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免影響個人財產及名譽。
中央社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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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處為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是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有符合前揭規定之事由,欲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在法律規定之執行期內,行政執行處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

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國稅局保管。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欠稅分期繳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