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簽約 註明房仲承諾 防糾紛產生╱常見的不動產交易糾紛

購屋簽約 註明房仲承諾 防糾紛產生╱常見的不動產交易糾紛

房仲業者隱瞞交易資訊的糾紛時有耳聞,最常見到如隱瞞漏水、海砂屋與兇宅等,儘管仲介隱瞞實情在先,但消費者多僅能減少價金,不一定能解約退錢,所以買屋前不僅要做足功課,簽約時更要將賣方與仲介的承諾註明於合約內,才能避免買到瑕疵屋。

有備無患

不肖房仲業者為提高成交金額、賺取仲介服務報酬,刻意隱瞞房屋瑕疵、住宅周邊的嫌惡設施,不知情的民眾因此買到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兇宅、違建、結構傾斜等房屋,由於房仲刻意規避責任,即便發生糾紛,民眾通常只能減少屋價,無法拿回購屋款。

判決多僅減價金

台北市消保官沈杏霖表示,雖然在部分情況下,房仲若隱瞞重大缺失,買方可主張解約,但多數情況僅能減少價金,儘管仲介隱瞞交易資訊在先,但法院若認為因隱瞞情事所減損的經濟價值並不嚴重,多判決「減少價金」。

何謂「重大交易資訊」?什麼情況下買方可主張「解約」?什麼情況下又僅能「減少價金」?目前尚無絕對的判定標準,仍須依靠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指出,法院是否有判決「解約」可能,大致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嚴重影響該標的物經濟價值」為標準。

有些購屋人在裝潢時,甚或遷入後,因要更換管線、搬動家具,才發現房屋有壁癌與漏水狀況,由於漏水難到達「危害居住安全」情況,因此解約可能性極低,若仲介有故意隱瞞交易資訊,除有刑法詐欺罪可制裁外,買方也可依民法規定,向仲介求償,與請求減少仲介服務費。

仲介應主動告知的交易資訊眾多,「不動產說明書」與「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標記事項,為仲介主動告知義務的最小範圍。「兇宅」則因難以界定而易產生爭議。

 白宗益說,兇宅定義未統一,目前普遍認為「主建物、附屬建物曾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

定義應一併列入

如果社區中庭、地下室或停車場發生非自然死亡況狀時,仲介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各界尚有爭議,若因仲介隱瞞此類資訊,購入兇宅或海砂屋的買方,除非嚴重減損該屋經濟價值,否則法院也不一定判決「解約」,僅能參照損害情況等減少價金。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吳光華建議:「所有的承諾與保證,都應白紙黑字寫下。」且因兇宅認定不一、海砂屋標準也曾變更,契約除可註明「購入屋為兇宅或海砂屋,買方可無條件解約」,也應將兇宅與海砂屋的定義一併列入。
蘋果日報 【吳苡辰╱台北報導】201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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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不動產交易糾紛產生原因
 
不動產交易糾紛原因依內政部91年至95年第一季統計的資料,約可區分為39項,本文依其原因之特性歸類為資訊不對稱/廣告不實、產權糾紛、違反契約條文規定、施工品質瑕疵、退費糾紛與其他等六類,分別如下所述:(如下表所示)。

(1)資訊不對稱/廣告不實

凡因仲介、買方或賣方等為自身利益,隱瞞與不動產交易相關的資訊皆屬之;主要包括契約審閱權、廣告不實、隱瞞重要資訊、要約書之使用、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仲介公司欺罔行為、停車位價金、標的物貸款問題(仲介隱瞞實際可貸金額與優惠利率、買方隱瞞實際財務狀況)等十項。

(2)產權糾紛:因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所發生的糾紛皆屬之;

主要包括產權不清楚、坪數不足、屋頂使用權與產權爭議、地下室使用權與產權爭議、法定空地使用權與產權爭議、建物不符容積率規定、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面積等八項。

(3)違反契約條文規定:

舉凡仲介或買賣雙方不遵守契約規定所造成之糾紛皆屬之;主要包括開工遲延、建材設備不符、交屋延遲、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書、建商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建商倒閉、一屋二賣、銷售人捲款潛逃、终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等九項。

(4)施工品質瑕疵:

因房屋建造時所使用的材料,或建造完成後有使用性或安全性等疑慮所造成的糾紛皆屬之;主要包括施工瑕疵、房屋漏水問題、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鋼筋輻射檢測、氯離子檢測等五項。

(5)退費糾紛:

舉凡與退費的交易糾紛皆屬之;主要包括定金返還、仲介「斡旋金」返還、賺取差價(差價返還)、服務報酬爭議(退還不合理之服務報酬)、逃漏稅捐(退還應由甲方支付之稅費)、有關稅費爭議(退還應由甲方支付之稅費) 等六項。

(6)其他:

舉凡上述類型未涵蓋的不動產交易糾紛原因皆屬之。
地政處

房仲常隱瞞的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