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可獲補償 買到既成道路 判不能解約/法界:徵收價低市價 公理何在

徵收可獲補償 買到既成道路 判不能解約/法界:徵收價低市價 公理何在

台中縣后里鄉陳姓男子買了5筆土地326坪,付了訂金440萬元才發現,有8坪多是「既成道路」,要求解約退回訂金,法官認為「既成道路」可等政府有錢後辦理徵收獲得補償,不算買賣瑕疵,陳某不能要求解約。

判決書指出,陳某在98年6月向張姓地主購買5筆土地,總計326坪,總價金1847萬餘元,7月會同地政事務所鑑界,發現其中8坪多是「既成道路」,且地下已埋有公用水管及中科的氮氣輸送管,他認為這是物之瑕疵,要求解約退回已付訂金440萬元。

張姓地主說,他也是事後才得知有既成道路,經與后里鄉公所協調,才簽署同意書讓公眾通行,可是才8坪多影響不大,如果這樣就解約對他不公平。

法官指出,因大法官釋字400號,及憲法15條為了確保個人財產之自由使用,既成道路是私人土地因公益而損失,各級政府應辦理徵收補償,如經費困難,也應訂定期限逐年辦理及補償。

法官函詢后里鄉公所,該公所表示財政拮据,還無法針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進行徵收補償計畫。法官認為由此可知,「既成道路」各級政府還是要辦理徵收來解決,不能說這是物之瑕疵。

至於后里鄉公所原先誤以為該「既成道路」是公有地,而同意其他機關埋設管線,同樣不構成物之瑕疵,買到這8坪「既成道路」最後還是可獲得政府徵收補償,原告要求解約無理。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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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看法/徵收價低於市價 公理何在

你願意用市價買「既成道路」嗎?台中地院法官拿出大法官釋字400號,認定買到既成道路不是「物之瑕疵給付」。

法界人士批評,法官對大法官釋字400號擴張解釋,漠視現實上各級政府對轄區既成道路徵收是遙遙無期,更不用說徵收價與市價之差異,對買到既成道路的民眾公道何在?

全國數以萬筆的私人土地是「既成道路」,經常傳出地主私自圍地,與通行民眾起糾紛,甚至地主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案例,就因大法官釋字400號解釋,認定政府應依法辦理徵收,如有經費困難,也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式補償,可是解釋文至今數十年過了,政府達成率微乎其微,各地紛爭不斷。

陳姓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既成道路,要求賣方解約。

法官搬出大法官釋字400號意旨,認定因后里鄉公所先前誤將私有土地闢建成道路,至今仍未辦理徵收,依大法官意旨,后里鄉公所不能限制地主權利,而該土地既然不受主管機關任何限制,就沒有「物之瑕疵」。

法界人士說,那請問法官買到既成道路的所有權人,可以在既成道路上行使什麼權利!可以種菜嗎?或是在上面蓋房子?或把土地圍起來,現實狀況是都不可以,擅自把公眾使用之道路阻塞,這是公共危險罪。

再者陳某以市價向地主買地,日後政府徵收要以什麼價格?不論后里鄉公所哪一年可以辦理徵收,在價錢上也一定比不上市價,這對買主有何公平可言!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特稿 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