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31分界/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申請帳號全國適用

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31分界/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申請帳號全國適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人詢問八月才買土地,為何開給全年的地價稅單?高市稅處說明,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的名字,就由誰來繳納全年地價稅。

市稅處進一步指出,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期間係採歷年制、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土地稅法對地價稅的課徵訂有課稅基準日,以確立當年的納稅義務人。

所以,不論何時買賣土地,只要在八月三十一日前登記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民眾對於課徵地價稅的規定,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可直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二八三三三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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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辦理土地過戶時,買賣雙方雖然可能會在契約書中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但這些均屬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按持有期間分攤當年度地價稅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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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地方稅申報(辦)作業,一處申請帳號,全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有關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辦)作業前,須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惟不動產位於多處縣市時,則須分別向各稽徵機關申請配賦帳號,除造成報稅代理人不便外,各稽徵機關尚需就同一報稅代理人資格重複審查造成人力浪費。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提升網路申報之效能,該署研議改由報稅代理人向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後,即可以該帳號登入各縣市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以簡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流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上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99年8月10日修正,自即日起,報稅代理人向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即可於各縣市辦理網路申報作業。
訊息來源: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