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不可逾2個月房租╱房客可否要求以押金抵租金?

押金不可逾2個月房租╱房客可否要求以押金抵租金?

租屋時,除了租金另須付1筆押金,許多民眾不清楚這筆金額到底該付多少才合理,甚至租期屆滿卻無法取回。專家表示,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和損害賠償之用,租期屆滿時,房東理應無息全額返還房客。

自保權益

租屋支付押金,主要是為了擔保房客在租屋期間,有租金遲遲不繳,或對房子有造成任何損害時的賠償費用。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說:「支付押金的權益不可忽視,一般住家租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若房東超收,可提出告知並進行協商,將押金降為正常額度才對。」

損壞房屋房客須賠償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說:「金是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和損害賠償之用途,若想用來扣抵租金、違約金,甚至隨租金連帶調漲,須雙方取得同意,並在合約中簽立條款。

如房客未善盡管理義務,損壞房屋及所附家具,房客須負擔賠償責任。建議房東修繕時記得保留修繕費用單據,以免日後要求扣除房客押金時出現爭議。

了解細節協商避爭議

馮麗芳提醒租客,簽約時若房東提出,「若有違約情況,押金連同違約金一併不返還」等附加條款,最好仔細了解所有細節,甚至可進一步與房東協商,損失才不會那麼大。

正常來說,租期屆滿並點交後,屋況沒有問題,賠償也已扣抵完畢,房東理應將押金無息全額還給房客。

若遇到房東不返還,可先協商調解,學生可至學校的教官室生輔組,而一般民眾可到鄉市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若真的不行,則是寄出存證信函,經由法律途徑,取回押金款項。

押金注意事項

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若房東超收,可進行協商,將金額調整至合理範

押金多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和損害賠償之用途,若欲扣抵租金、違約金,須雙方同意,並於合約簽立明確條款,才能執行

租期屆滿時,房東理應無息全額返還給房客,若房東不還,可先協商調解,最後再尋求法律途徑,取回押金款項
蘋果日報 【余佩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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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可否要求以押金抵租金?

壹、直接答案

一、租賃期間,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並無權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不過,若房東願意接受此種要求,則屬房東之權利,並無不可;但「超過法定上限之押金部分」及「押金之利息」,依照土地法,房客卻是可以依法要求抵償租金的。

二、租賃期滿,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則押金就自然地產生作用了,房客可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租金。

貳、基礎說明

一、租賃期間,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雖然無權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但若房東願意接受房客此種提議時,此為房東之權利,為法之所許。

萬一積欠之租賃債務之數額與押金比起來少得可憐,房東卻仍不願接受房客以押金抵償債務之提議時,則屬權利濫用之情形,此時,房客之前開主張即為法之所許。

二、但是,土地法第九八條規定,「押金之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分,得以之抵償部分租金,此為法律之特別規定;房客若支付高額之押金予房東時,該押金之利息也會不少,因此,房客依法主張以「押金之利息」抵償部分之租金,不但於法有據,而且顯然很具實益了。

三、另外,萬一房客交付給房東之押金超過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上限時,房客可以依同法第二項主張以「超過部分之押金」抵付房租。

參、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九八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土地法第九九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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