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死屋外算凶宅 賣凶宅未告知 判賠228萬

跳樓死屋外算凶宅 賣凶宅未告知 判賠228萬

男子呂文森去年以兩百二十八萬元,向女子張桃紅購買位於高市左營區一棟大廈十三樓,入住後才知道十五年前曾有舊屋主家人跳樓自殺,呂認為張女隱瞞屋況,提告要求解約退款;張女則辯稱跳樓者死於屋外,不算凶宅。高雄地院以跳樓發生地仍屬凶宅,張女應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判退還屋款兩百二十八萬元。

呂文森昨指判決尚未確定,不想多談,張女則無法聯絡。呂提告指出,去年三月透過房仲向張女買下該屋,搬入後不久就聽鄰居說,十五前曾有原屋主家人跨出女兒牆,站在樓下遮雨棚往一樓中庭躍下身亡,賣方張女卻隱瞞。

「屋況須自己打聽」

張女則辯稱,三年前透過法拍買此屋,不知自殺的事,且當時跳樓者並未死在屋內,應不算凶宅,但法院認為該屋是自殺事件發生地,仍算凶宅,判應解約退還屋款兩百二十八萬元。高雄地院昨說,法拍房屋前無從得知是否為凶宅,民眾需自己打聽。
蘋果日報 【王吟芳╱高雄報導】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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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未告知 判賠200多萬元

高雄市呂姓男子去年買到凶宅,人住以後才聽鄰居說十多年前有人自殺,他訴請高雄地方法院解除買賣契約,要求賣方退款,法官判決被告張姓女子退還他二百多萬元。

呂姓男子提告指出,去年3月22日他以220萬元買下被告張姓女子所有位在左營區一棟大樓13樓的房屋,他搬進去住後,才聽鄰居說,85年間原屋主的岳父跳樓自殺,後來房子經法拍賣給被告。被告故意隱匿事實,未告知他買的是凶宅,他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除了還他原先的購屋款項,加上仲介費、契稅及登記費用,共應還他228萬2958元。

被告張姓女子辯稱,一般所謂凶宅是指「房屋內」曾發生兇殺命案,跳樓跳到屋外,人又不是死在屋內,不應該算是凶宅。

法官表示,依最高法院73年的判例,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人」應死於「屋內」為必備要件。根據警方的資料,被告的岳父當年是在房屋內跨出矮牆跳樓自殺,這戶房子應屬凶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即時報導】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