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5月1日開徵 期限至5月31日止

房屋稅5月1日開徵 期限至5月31日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99年房屋稅課稅期間是從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計12個月。但如果是年度中購屋或新建完成,應從事實發生之次月起課稅,即以實際持有房屋之月份課徵,則會有課稅月數不足12個月之情況,請民眾留意。

財政部為方便民眾繳稅,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讓納稅人有更多的選擇空間和彈性,除可至銀行、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外,

稅額2萬元以下的稅單也可以到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或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稅

市稅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接到房屋稅繳款書時,請先核對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房屋坐落地址及稅額是否正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稅單上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28-333洽詢,稅捐處各分處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HiNet廣編特稿 201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