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海砂屋‧出租再求償‧敗訴

買到海砂屋‧出租再求償‧敗訴

買到海砂屋求償,卻敗訴!陳姓女子以約1千萬向方姓男子購買北市武昌街房屋,結果檢測出是海砂屋,一審以房屋有重大瑕疵為由,判方某須賠償陳女511萬多元;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陳女損害不大,且收租已3年多,求償高額賠償是濫用民法「減少價金」規定求償,昨改判她敗訴,方不必賠償該511萬;此案可上訴。

記者昨到陳女位於北市西寧南路住處,但她不在家,無法得知她對判決看法或是否上訴。目前向陳女租屋的吉野家餐廳多位員工,獲知該餐廳2樓是海砂屋都感到驚訝。

陳女是於95年4月向方某購買北市武昌街某2樓房屋,總屋價1010萬,檢測出該屋氯離子含量是海砂屋標準每立方公米0.3公斤數倍之多,向方求償511萬多元,北院判方須如數賠償,方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時,前屋主說,原不知該屋是海砂屋,陳女在過戶檢測後,已知是海砂屋,原可解除契約,竟在過戶1年後才告訴他是海砂屋,且租屋給吉野家餐廳,已收租3年多,竟然還向他求償511萬,批評陳女:「這根本沒道理」。

高院認為,陳女買到海砂屋所受損害僅屋價一成五,但她一面收租,另一面求償逾半屋價,認定陳女做法損害方的權益,改判陳女敗訴。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