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承租人與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房客雖然只是租用房東的房子住用,但作好敦親睦鄰不僅能讓你生活的更舒適,也能讓你在社區裡有家的感覺,而遵守公寓大廈的住戶管理規約能更幫助房客融入社區生活。

公寓大廈的住戶管理規約雖然是由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房東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所共同議定的,但對於住戶而言也是有遵守的必要,蓋房客才是實際的房屋使用人,也是法律上所指稱的住戶,與其他住戶才具有生活上的緊密結合關係,而住戶管理規約正是為了讓生活在同一個公寓大廈的人有一套規則作為彼此權利義務分寸的依循,屬於一種共同契約,全體住戶都應該一併遵守,自然房客也是住戶管理規約所約制的對象。

不過既然房客也是住戶而須受管委會約制,那反向思考,房客是否可以成為管理委員呢?其實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就是在住戶自治的精神下,全體住戶為了維護全體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而由住戶所互相推選出來的,所以既然房客也是住戶的一員,自然可以被推選為管委會的委員。

管委會委員的資格,不在於房子的所有權誰屬,而是看誰真正居住在房子裡,這是法律賦予房客的權利。

不過很多房客對於公寓大廈的公共事務並不熱衷,很多只視其為一個睡覺安身的地方,認為房子不是自己的無須太過費心。

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讓一個跟鄰居完全不認識,而且只有睡覺才會回家的人擔任管理委員,那公共事務鐵定無法獲得很完好的管理。甚者,這類型的房客對於公寓大廈的公有部份也不會費心維護,將造成公寓大廈的毀損。

若讓這類型的房客參與管委會會議,難保房客不會只處理跟自己有關係的事務,其他住戶的權益恐將不保。

所以住戶管理規約,為了全體住戶的權益,自然得以對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作一定的要求及身分限制,如果住戶管理規約對於管理委員會的選任有限制房客作為管委會成員的規定的話,房客就無法成為管理委員會的一員了。

只是雖然法律有這些規定,但在保障真正住戶權益這個命題下,一味限制房客作為管委會成員,而忽略其對於公寓大廈公共事務的參與需求,不僅會使得房客更無心維持良好住戶關係,也不利公共事務的推行,降低了共同生活的品質。所以如何激發房客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感,反而是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更應該關注的問題。
參考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及第9款、第29條
台灣房屋情報  文/李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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