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要注意契約上房地使用分區之標示

買預售屋要注意契約上房地使用分區之標示

買預售屋的時候,因還沒有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可以確認買賣之房地面積及權利範圍,一切必須以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為憑,當你在簽約之前,要注意契約書上房地之標示,以免想買住宅卻不小心買到工業區房地。

吳姓女子在九十七年七月間透過「久月房屋仲介公司」仲介,向劉姓女子購買台北市士林區的「天母樂活社區」一間七 樓之預售屋,付了第一期價款一百九十四 萬 元,及仲介費十九萬四千元後,吳女發現房屋坐落土地之地目及使用分區竟為「第三工業區」,建物規劃用途為「策略性產業 (資訊服務業)」。

吳女表示,她當時告知仲介欲購住家使用之住宅,劉姓女子和仲介卻蓄意欺瞞,並未告知她買的是工業區房地,合約上記載之地目及使用分區欄也都空白未填,並且買賣合約需有審閱期,劉女及房仲雖在合約後加訂附件,但未讓她事先審閱,就要她簽訂合約,明顯違法,她要求劉女及房仲應返還她已付的款項。

但劉女辯稱,這間房子是她向味王公司購買之預售屋,後來她將權利轉賣給吳女,在雙方的買賣契約中記載「建物門牌: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預售屋,案名天母樂活×棟七樓 (詳附件)」,她並將與味王公司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列為附件,附件上面以黑色粗體字標明都市計劃使用分區為「第三工業區」,有關房屋部分,亦以黑色粗體字標明規劃用途地上一 至十五層為「策略性產業 (資訊服務業)」,吳女事先就知道買的是工業區房地。

士林地院審理時,仲介人員及買賣契約承辦之代書都作証指出曾經告知吳女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工業區」。法官認為吳女為成年人,買賣房子花費甚鉅,豈能不注意房地之標示,如果劉女及仲介要蓄意隱瞞吳女,不會將劉女與味王公司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列為附件,既然吳女事先知情,現在就不能反悔不買。

有關買賣契約未予吳女審閱部分,法院指出,企業經營者與民眾簽訂「定型化契約」才須給消費者審閱期,吳女與劉女都是民眾,沒有一方為企業經營者,不適用審閱期之規範。
「住展房屋網」文/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