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賣屋基本的準則參考

買屋賣屋基本的準則參考

1,現場履勘
不動產買賣,無論是土地或房屋,皆要到實地勘查,對標的物範圍及各種情況要詳細詢問清楚。必要時更應向鄰近人士查詢,以發現真實情況。
瞭解出售原因除建設公司推出之預售屋或成屋外,一般成屋出售原因,應詢問清楚,以避免買到凶宅等令自己不舒服之宅第。除向屋主詢問外,亦可從旁打聽,以瞭解真相。
2,勿倉促下決定
切勿受仲介或銷售人員鼓動即倉促下定,事後要再挽回就困難了,一定要深思熟慮,縱使因而失去交易機會,亦不見得損失,更不要在壓力下作決定
3,斡旋金
當買方出價與賣方售屋價格有所差距時,為代買方向賣方議價,仲介業者乃向買方收取一定金額之斡旋金(或稱協調金),以向賣方表達買方購屋之誠意,藉以代買方向賣方協商價格及其他條件。
4,要約書
要約書乃買方表達購屋意願之書面文件,由於少數房屋公司於收取斡旋金時,未能明確以書面告知消費者斡旋金收取之目的及其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而導致斡旋金糾紛,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業者在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應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之權利。
5,斡旋金或要約書擇一
斡旋金常見於中古屋交易,由於非屬內政部所制訂的「要約書」範本,也與坊間習稱的訂金不同,在妾身未明的情況下,常引發買方與房仲業者間的爭議。因此內政部與房仲業者達成共識,今後業者須善盡「買方得在斡旋金或要約書間擇一使用」的告知義務,否則將對業者施以處罰。部分房仲業者常在買方表達有意購買時,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但「斡旋金」僅是一種「買方誠意的表達」,並非內政部所規定的「要約書」定型化範本,也不是訂金,因此有時買方與業者會因交易不成而導致糾紛。根據統計,全台各地房屋買賣交易糾紛裡,因「訂金」或「斡旋金」導致紛爭的案件,分別位居第1和第5名,而且在「訂金」糾紛裡,有不少情況是因買方和房仲業者對「斡旋金」認知不同所引發的。對此,內政部地政司與學者專家和房仲業者達成共識,認為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嶸例」尚未修訂前,買方有權在「斡旋金」或「要約書」兩者中擇一使用,而且業者必須善盡告知義務,否則形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將會對業者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未來是否將「斡旋金」納入條例中,則還要再研究。實務上,「斡旋金」比「要約書」更受到業者歡迎的原因,是因為過去常發生買方只是口頭承諾,等到賣方願意賣出時,買方卻又臨時反悔的情形,導致處在買賣雙方中間的業者「兩面不是人」的尷尬情況。因此,有了「斡旋金」之後,業者反而比較能據此向賣方爭取買方所希望的價格。舉例來說,賣方原本開價400萬元,買方希望的價格則是350萬元,這時買方便交付業者「斡旋金」,由業者試圖說服賣方以400萬元成交。「斡旋金」一般為房價的3%到5%,假設賣方願意以350萬元成交,這筆「斡旋金」將自動轉為「訂金」;若賣方確定不願意降價,這筆「斡旋金」將往3到7個工作天內由業者無息退還給買方。
6,不動產說明書之功能以及其相關規定為何?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因為消費者往往處於消費資訊上的弱勢,常因未能掌握充分交易資訊而導致權益受損,政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規定房屋仲介業者於接受委託後,即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由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持不動產說明書充分向交易相對人解說,要求業者必須充分揭露交易資訊,確保消費者交易安全。且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並將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做為日後買方發現房屋瑕疵據以請求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之依據。另為防止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所闕漏或規避相關責任,特規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